新北市今日率先發布實施「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辦法」,前於7/10市政會議通過後市府就積極進行後續法令發布實施的作業程序,於今日起正式上路如期實施,未來都更案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,實施者與待拆戶真誠磋商協調不成後,可依程序申請市府代拆,讓都更順利往下走。
本次代拆辦法法律位階以自治法規訂定,強化公權力執行效力,在程序上明定五個階段,過程中也兼顧溝通協調機制的完備,讓市府處理代拆更有正當性及合理性,申請前實施者除要秉持真誠磋商精神極盡與待拆戶溝通協調外,申請後市府也會再進行2次協調,若還無法達成共識,市府就會邀集相關單位訂定期限執行公權力。
另外,防災及公辦案件有其迫切性、公益性的需求,簡化此類案件代拆程序縮短期程,即實施者申請代拆後市府再協調不成,即可依程序訂定期限執行代拆,得免再提審議會處理,展現市府著重公共安全的決心與執行效率。
(出處:新北市政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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